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观劳人仲调字(2022)第6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26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