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803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观劳人仲调字(2022)第8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166.67元及利息、罚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