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恢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1101774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6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0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