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803执11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里包装印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劳人仲裁字(2022)第11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861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