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执1664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99186992H,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04月11日以(2022)鲁1621执保4号保全裁定对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2481××××189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32.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武 捷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