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财保107号
申请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东京大道东段路北万兴苑小区北院1号楼。法人代表:***,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9186992H。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新区五大街东京大道南3号。法人代表:**中,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90847681U。
申请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扣押、冻结被告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6807544.9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正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6807544.9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