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25号之三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微信存款共计45000元,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608××××3106的存款4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