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0)津0110民初6196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03929959N),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鸿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民,江苏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66145433M),住所,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滨海重机工业园区重工路**div>
法定代表人:谷文,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0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