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10民初146号
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永坚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永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晓珺
审判员 蔡胜友
审判员 黄宝生
书记员 赵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