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846号
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对江苏杰恒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宁020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0)宁0205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行“案件受理费45818元,减半收取22909元,由江苏杰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24元,由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负担208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5818元,减半收取22909元,由原告江苏杰恒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95元,由被告宁夏申银炼钢有限公司负担21614元”。
审判员***
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