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4民初***0号
原告: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湖北云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长宁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橙,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向星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北云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宜昌云邦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点军区点军接待办事处紫阳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68元,减半收取计15584元,由点军区点军街道办事处紫阳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