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7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被告: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街31-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23271027。
法定代表人:秦畅,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以被告委派劳务承包人**与原告协商达成赔偿其伤后损失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委派劳务承包人**与原告协商达成赔偿其伤后损失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表示,系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付梦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