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8921731C。
代表人:石祝球,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归州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0823271027。
代表人:秦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527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86631.44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湖北大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三日向武汉现代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86631.44元及违约金。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3541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价值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秭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