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318号
申请人: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4栋3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44715U。
法定代表人:胡斌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供电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7968721D。
负责人:郑灵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燃气小区院内原工程公司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72319097。
法定代表人:童广呈,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两被申请人在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宿州市G206国道曹村至符离北改建工程工程款8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陈兰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号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处的宿州市G206国道曹村至符离北改建工程工程款80000元停止支付。
二、对担保人陈兰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号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祝干干
书记员任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