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248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程晋福:男,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毅雄,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志海,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燃气小区院内原工程公司**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72313097。
法定代表人:童广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多韬,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兵,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程晋福、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尹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