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35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安徽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毅雄,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燃气小区院内原工程公司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72313097。
法定代表人:童广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利利,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尹磊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