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6318号之一
原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七里香榭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4471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该公司法律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恒辉,该公司法律专员。
被告: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宿州市埇桥区解集乡供电所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397968721D。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燃气小区院内原工程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72319097。
法定代表人:童广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安徽舜泰天成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后。原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15元,由原告安徽兴宏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石少一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祝干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