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民初493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908F。

负责人:张松茂,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东街道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8517011K。

法定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被告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420.59元、利息18270.07元、罚息4491.44元,合计150182.1元(暂计至2020年7月7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通过网络银行与原告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元)借款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借款额度有效期间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1日,贷款发放账户为被告一在原告开立的账户(账号34×××37);贷款利率按照7.395%执行,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二被告应在结息日向原告支付到期利罚息;回笼资金应于贷款到期日即2019年5月21日前到位,逾期的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合同自借款人授权委托人点击并完成电子渠道验密操作后生效。2018年5月21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有效的地址,致使本院无法进行有效送达。因原告有义务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仍无法提供并坚持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可在确定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有效的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4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化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丽梦

书记员陶梦梦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