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3执8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8517011K。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来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1000元,执行费4115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申恩国
审 判 员 吴雪松
审 判 员 黄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森
书 记 员 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