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03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赵芳,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517011K(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向被执行人**、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及车辆可供执行。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030.33元、3736.11元,共计9766.44元,扣除执行费6800元余款2966.4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3、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无正当理由未来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赵芳、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因疫情原因,本院已做好报送公安机关临时布控材料,但未能正常报送,待疫情结束将及时报送。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60000元(执行到位2966.44元)、执行费6800元(已收取),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恩国

审判员  吴雪松

审判员  黄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森

书记员韩同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