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钱某与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3民初637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水厂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8517011K。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赵某,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邹某某,男,197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钱某诉被告安徽集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某、赵某、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钱某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某负担。
审判员钱家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