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4民终35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北星光电器1幢第3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9幢。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20年5月14日、6月17日两次通知上诉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上诉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465元。上诉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飞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