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异13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76047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异议人(被申请人):***,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溧阳市。
申请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北星光电器1幢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E7DT41。
法定代表人:诸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就申请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其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异议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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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汤家俊
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赵海良
书 记 员 杨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