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81执28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7604765G。
法定代表人:潘德强。
委托代理人:汪惠之,江苏如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宗泽北星光电器**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MA1ME7DT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48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9月30日的利息为227477元,自2019年12月31日起以借款本金40万元,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今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万元;三、**对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5元,减半收取5233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104元,两被执行人负担51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5315.82元,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被执行人**所有的苏L××**、苏L××**汽车,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苏L××**汽车被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从2019年11月5日-2021年11月4日),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4、通过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XX市XX城XX幢第XX层XX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3日),因该房产抵押给银行,暂无法处置,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
5、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果,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5315.82元,其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XX市XX城XX幢第XX层XX室房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10月24日-2022年10月23日),因该房产抵押给银行,暂无法处置,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所有的苏L××**、苏L××**汽车,江苏润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苏L××**、苏L××**汽车被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048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薛 凯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映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