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讯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舒安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03民初10105号

原告:广西讯通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舒安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房

法定代表人:滕某萍。

原告广西讯通xx公司与被告广西舒安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讯通xx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广西讯通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讯通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3754元,由原告上广西讯通xx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754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讯通xx公司。

审 判 长  刘羽斯

人民陪审员  钟燕才

人民陪审员  凌 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雪婷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