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4973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8066T。
法定代表人:谭仲亚。
原告***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纳清)。
审判员 唐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