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永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1号
申请人:冠县永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东提固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卜云翠。
被申请人: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西湖俪都)。
法定代表人:谭仲亚。
被申请人: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528号1幢3-3、1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尹金鑫。
被申请人:向光云,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1806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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