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1号
申请人:冠县永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东提固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卜云翠。
被申请人: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西湖俪都)。
法定代表人:谭仲亚。
被申请人: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东路528号1幢3-3、1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尹金鑫。
被申请人:向光云,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1806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