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10号
原告:陈庆奎,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西湖俪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8066T。
法定代表人:谭仲亚,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庆奎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庆奎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庆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8.16元,减半收取275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庆奎负担。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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