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70号
原告: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宜居乡红鱼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MA616YUK95。
法定代表人:冉娜,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西湖俪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8066T。
法定代表人:谭仲亚,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78元,减半收取23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四季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左  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荣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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