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4268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简称酉阳县)人,住酉阳县。
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8066T。
负责人:谭仲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康,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康、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土地以及经济林木核桃树,并支付土地赔偿金65000元,72棵核桃树损失35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9年开始在其土地上动工修建公路,要求老百姓无偿提供土地,迫于政府的压力,只有让被告动工修建,修建的公路宽为6米,因此让被告挖了6米的土地,毕竞是政府工程和民生工程。但被告在未经原告方的同意,擅自将修公路所挖的渣土倒在了原告的承包田内,并将该田的位置填至与原告的屋基一样平;同时还毁坏和挖掉了原告的72棵核桃树,由于被告的强行倾倒渣土和毁坏树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特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是被告损坏了自已的责任田,侵害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而该田又属于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中所记载的承包经营范围。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则是以农户家庭的名义签订,其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家庭的某一个家庭成员。本案除了户主***以外,还有共有人段飞,故不应以自然人身份提起诉讼,应以***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被告辩解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8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小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卓颖
书记员杨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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