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匠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2309号 原告:重庆市匠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MA5UJK714C,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庙垭乡王家弯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圣石***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8066T,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54号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北川,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83********,住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中峰1组370号。 被告:**,男,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重庆市匠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市匠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匠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4元,减半收取7172元,由原告重庆市匠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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