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8民初3690号
原告:黄某,男,2008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黄某母亲),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秀,重庆市巫溪县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受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南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203348066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某与被告重庆和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向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