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晟砼业有限公司

江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209号之一
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强。
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亮。
原告靖江市恒生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越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43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成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沈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