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超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强。
上诉人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2民初73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我司与江***砼业有限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也没有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完全不知情,合同上的公章不是我司加盖的。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我司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江***砼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明确约定“双方合作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并无无效事由,应为有效。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管辖协议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故江***砼业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约定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江***砼业有限公司未发生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以及合同的公章并非其所加盖等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综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曹海霞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