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149号
原告:***,男,196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金茂中心**。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6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章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