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702民初247号
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4日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由原告安徽金川活动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翔
书记员 吴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