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白果镇西屯北侧1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闵承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化路78号附2号B幢6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栗木乡溪塘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胜,湖南省衡东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6日对上诉人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省丰唯强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进行了调查询问。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未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法送达给上诉人**和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其丧失了抗辩权等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尹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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