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5216号
原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西洛乡东风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贵州**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沙县西洛乡东风煤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成万
法官助理刘曦影
书记员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