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23民终1337号
上诉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9)黔2301民初7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6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尹慧兰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陈映桃
书记员 曹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