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706执1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康乐新村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7367696G(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西联镇东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71137742C。
法定代表人:郜四羊,该公司总经理。
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四洋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8261.4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