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37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康乐新村1幢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97367696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上诉人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5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巢湖市鑫兴农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勇
审判员张怡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颖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