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694号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浙西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模环乡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北斗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华恺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利,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卫平,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
法定代表人:陈兴龙,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省建材集团浙西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浙江省建材集团浙西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省建材集团浙西建筑产业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智敏
二O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徐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