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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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4319号
原告:金华市新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仙华南街1099号置信23A幢2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6日,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男,1966年7月11日,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被告:***,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6日,汉族,住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新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