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兰溪市某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1民初2305号 原告:兰溪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新区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1MA2EDPMD9E。 经营者:***。 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马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147402004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溪市***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未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