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墙绿化有限公司

***与上海绿墙绿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11712号
原告:***,女,1952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墙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黎夙勤。
原告***与被告上海绿墙绿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以需补充起诉材料为由,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