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民初2539号
申请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斯林村黄泥组。
法定代表人:雷盛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岸,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道源路立新一社区15号。
法定代表人:罗荣。
申请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41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243102201040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盛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鸿翔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1410.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宝发
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张宝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