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

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民初7471号
原告: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72597233Q。
法定代表人:罗游游。
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建林西街**。
负责人:张晓光。
原告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牙克石市水利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依法减半收取3200元,财保费4520元,合计7720元,由原告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负担,收到裁定书后三日内缴纳(开户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惠支行,户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人民法庭,账户:×××62)。
审判员  闫利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