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

**1与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1民初3378号

原告:**1,1975年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

负责人:**2,职务:局长

被告: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1与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局、浙江洪福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杨玉山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