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

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482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太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阴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对郏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处的到期债权574882.19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常占伟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