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1941号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产业集聚区北区标准化厂房2号厂房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62918393(1-3)。
法定代表人:**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万恒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